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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营改增税收政策明确

      昨天,市国税局公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明确了纳税人享受相关优惠所需的申报材料和手续。

 

公告明确,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管理问题,规定申请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应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2012年9月1日前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改征增值税税种登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未办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或审批手续的,自2012年12月1日起,不能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2012年9月1日(含)后,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改征增值税税种登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未办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或审批手续的,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来源:北京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摘编    时间: 2012-9-10 8: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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